- 索 引 号:74779266-7/2024-49124 主题分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发文机关:昌江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4-07-0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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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昌府办规〔2024〕5号发布日期: 2024-07-08 10:33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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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昌府办规〔2024〕5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细则》,结合昌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二条 鼓励旅文体品牌创建
(一)鼓励景区景点创建。鼓励新建景区或现有景区创A工作,对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3A级旅游景区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省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旅游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椰级乡村旅游点创建。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且投资经营主体为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旅游+”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称号并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如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体育企业(协会)创建国家级、省级体育主题示范区(训练基地)。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主题示范区(训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固定资产投资
(五)鼓励固定资产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昌江发展旅游类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新兴旅游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实际支出费用,不含形象进度投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创建旅行社
(六)鼓励创建旅行社工作。对县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及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入境旅游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团队(10人以上成团)在昌江县住宿过夜的,给予50元/人奖励,最高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住宿行业发展
(八)鼓励民宿提质升级。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铜宿级”民宿,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培育旅游新业态
(九)鼓励举办体育赛事和户外运动。各企业、团体、协会等组织在昌江县内举办体育赛事、户外运动(非政府购买服务)和研学活动,参加活动人数为300人(含)以上、活动时间为2天(含)以上、在县属范围酒店(宾馆)住宿总间夜数达100个(含)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鼓励研学基地创建。对新评为全国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和省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且投资经营主体为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露营经济。新建的户外营地,每个营位投入4万元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餐饮、住宿消费额达30万以上,营位数在6—10个(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位数在1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成立婚旅拍基地。新认定的婚旅拍基地且有专业摄影团队或市场主体入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接待100-200对(含)、200-300对(含)、300对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5万、8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海南老字号的,且在昌江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老字号经营主业关停或转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专利、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老字号企业,每项专利或商标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十五)鼓励综艺节目、电影和电视剧拍摄。影视企业(含境外影视企业)在昌江摄制期间,摄制组人数为100人(含)以上、摄制时间为2天(含)以上、在县属范围酒店(宾馆)住宿总间夜数达50个(含)以上的,每次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六)鼓励文旅宣传营销。鼓励本县文旅企业单位开展昌江文旅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文旅企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本地及客源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昌江文旅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50万元以上的,予以10%的广告宣传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同时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根据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相应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如根据低级别奖项申领取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可以申领奖励差额,即更高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与低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之差,但最终实际领取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在本措施实施有效期内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有关事项
第八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主体,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昌江县办理注册登记或在昌江县内开展旅文体活动;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在申领奖励项目的近两年内无经营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依法纳税申报,无欠缴税费或其它税收违法行为。
第九条 符合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还需提供当年度资金支出佐证材料,不限于发票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票据佐证材料,当年度完成进度建设但未实际支付投资不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六)其他与资金有关的材料(必要的相关证明、证件、报表、合同等材料)。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9月;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并就是否已享受同类奖励、是否依法纳税及实质性运营、是否诚信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确认的有关情况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励,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执行期间,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奖励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如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政策,如有符合国家、省、其他市县扶持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如有符合昌江县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昌江县其他奖励扶持政策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变化,并与本办法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和已获评的旅文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当年度已获评的旅文体项目可以进行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领,逾期不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