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内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47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40

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内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县农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