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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52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44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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