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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48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41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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