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31
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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