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42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34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县农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