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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