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30
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海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其停止加工、配送、销售,销毁该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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