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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6 16:51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43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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