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NY-CF-0043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