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违法销售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地下、流动销售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在瓜菜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在瓜菜生产中使用常规农药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其它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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