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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34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CZ-CF-00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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