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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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CZ-CF-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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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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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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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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