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行业场所的检查
(二)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检查
(三)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检查
(四)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检查
(五)对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实施昌江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
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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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本县有关公安工作,包括编制公安计划、开展执法调研,参与或负责起草公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安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报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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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疑难案件及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及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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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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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监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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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昌江公安的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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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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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进全县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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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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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
掌握影响全县社会治安稳定、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分析社会形势,研究制定防控制度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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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协调、指导开展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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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导本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于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掌握全县警察队伍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指导警察队伍的勤务、训练和装备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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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指导危害安全的重大刑事、经济犯罪等方面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
直接侦办在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涉毒案件及其他恶性刑事案件;负责全县刑侦、经侦、禁毒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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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及对刑侦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等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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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并直接办理跨省(市)案件和重要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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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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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斗争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破工作;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和警犬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推广应用,为侦查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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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执法机构开展经济犯罪案件协查等执法合作事宜,组织指挥打击经济犯罪等各类专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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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侦办中央、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等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配合中纪委和省、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相关案件。协助省内外公安机关侦办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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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经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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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联合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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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刑侦、经侦、禁毒等部门民警业务培训,开展队伍建设和基础业务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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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公民求助和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公安宣传工作 |
受理公民报警求助,负责全县110接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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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现场处置群众的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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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安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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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技防工作;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治安秩序、行政许可审批及管理工作 |
全面掌握全县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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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县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及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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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以及全县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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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工作对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管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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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草拟、研究各类户籍管理政策;组织、指导人口、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门楼牌编制以及船户牌、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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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所辖公安派出所和治安卡口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社会面巡逻防控和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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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协调做好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执行跨区域调动支援任务,防范恐怖活动,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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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安全技术防范发展规划,拟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政策和规定,对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工程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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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公安机关户政、公民身份证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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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扫黄、禁赌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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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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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
依法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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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指导、检查全县公安内部安保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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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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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组织全县路面公交治安防范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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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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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掌握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情况,预防和协调化解处置各类不安定事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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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打击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口岸安全。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管理。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管理,维护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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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出入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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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及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管理工作;受理、审核、审批境外人员申请签证、签注和各种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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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和流程制作并发放各类出入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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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会同上级及相关部门开展警务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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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
对全县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领导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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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我县消防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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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全县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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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指导全县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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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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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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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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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照权限分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依法开展权限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复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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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
研究、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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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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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机动车报废和回收解体工作、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二手机动车交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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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警用车辆、特种车辆的审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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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县高速公路交警的教育培训和交通管理工作的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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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车辆号牌成品、号牌半成品生产单位进行授权,并负责监督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对号牌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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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调研、策划、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安全法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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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挥协调高速公路重大交通警卫和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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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高速公路非现场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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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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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公安部、省公安厅申报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的订购计划,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袋、各类表格、业务办理凭证及各类业务印章的报制、申领、核发和销毁等工作。负责对车辆号牌成品、号牌半成品生产单位进行授权,并负责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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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县机动车登记业务延伸点以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置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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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车驾管业务实时进行网络监控和系统监控,纠正违规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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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车驾管计算机管理业务系统参数维护,组织开发新的车驾管业务扩充系统并进行验收,负责对全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和机动车查验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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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车管民警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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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机动车和驾驶证实物档案的补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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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指导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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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起草全县机动车登记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及省里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受理和批复各类业务请示,掌握了解全县各类机动车保有量和各项业务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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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起草全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及省里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受理和批复各类业务请示。掌握了解全县各类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和各项业务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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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按公安部车管所等级评定标准开展正规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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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达标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编制我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题库;设定部分车型的考试项目和合格标准;对全县考场资源和考试员资源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调配和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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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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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研究、检查、指导全县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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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单位保卫机构设置、队伍配备情况,指导单位内部保卫队伍建设工作,掌握单位内部不安定事端和治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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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导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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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设立保安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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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保安服务行业工作,加快推进我县保安员职业化和正规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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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规范保安服务行业,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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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规范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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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指导保安组织及保安培训机构等组织,组织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会同工商部门整顿保安服务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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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
指导并组织开展互联网监控巡查,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网上有害信息和煽动破坏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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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互联网使用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检查监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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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全县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积极配合其他警种和部门开展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逃犯抓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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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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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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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
执行监所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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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全县监所管理工作情况、开展对策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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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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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监所执法工作,依法管理羁押监管、执行刑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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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监所开展教育感化深化犯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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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县法院、检察院、武警中队在监所工作方面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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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管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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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
办理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对全县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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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出庭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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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局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对本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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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局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对本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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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及规章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起草、重大复杂案件办理过程需要听证的,及时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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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禁毒工作 |
负责全县禁毒工作的规划、管理及宏观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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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涉毒违法犯罪的查禁、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紧种铲毒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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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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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侦办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等涉毒大案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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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实施重大的安全警卫工作 |
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国际知名人士在昌江境内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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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警卫干部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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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本县境内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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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实施我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本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
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本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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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按国家规定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
按国家规定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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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按国家规定统一领导我县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 |
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边境涉外事件,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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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为出海船舶审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对进出港口、码头等船舶行出入港查验,掌握船舶变更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沿海地区和海上社会治安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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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出海生产作业人员边防治安管理,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为出海人员审发《出海船民证》;对进出港口、码头等船舶进行出入港查验,掌握人员变更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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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护在沿海地区避风、维修、补给的粤港、粤澳流动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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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护来靠台湾渔船,签发、管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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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港(岔)口、码头边防治安管理,加强对群众的管理教育,经常开展对船员、渔民、船民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自觉遵守船舶、港口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等规定,维护边防安全,敢于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加强对各类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港(岔)口、码头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生产秩序和海防安全;密切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国家开放港口、码头以外的其他港(岔)口、码头、停泊点和海岸线、岛屿线的边防治安管理和控制,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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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掌握、报告影响全县海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及境外敌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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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指导并监督落实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 |
组织指导并监督落实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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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安工作的宣传报导、新闻发布、信息公开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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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
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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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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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本级公安局督察机构所作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决定不服的民警提出的申诉;负责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实行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审核、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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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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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对有关警务事项的检举和控告的调查工作;办理上级领导批办信访事项(案事件)的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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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监督检查全县公安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决策、部署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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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级公安工作,负责本县公安工作的对外交往。 |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级公安工作,负责本县公安机关对外交往 |
二、职责边界表(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 |
交警大队 |
对安全检验机构操作是否规范合理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1号);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8号);4、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 |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
县质监局 |
对安全检验机构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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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县公安局 |
负责协调全县的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等工作;依法对社会上吸毒的违法活动进行治理,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负责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公安局与食药局联合开展对饮食行业添加罂粟壳和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咳嗽水进行检查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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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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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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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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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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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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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工商登记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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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娱乐场所管理 |
县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非法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
县文体局 |
是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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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局 |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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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办理场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场所,视情节可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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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县公安局 |
对旅馆业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负责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企业凭公安部门的行业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县工商局 |
负责实施旅馆业工商许可证审批,对旅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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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视频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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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侦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食品犯罪案件;分析研究全县视频犯罪的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和打击对策;协同食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犯罪防范管理工作;与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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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药品安全监管 |
县食药监局 |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配合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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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侦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药品犯罪案件;分析研究全市药品犯罪的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和打击对策;协同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犯罪防范管理工作;与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成上级交办案件及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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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负责指导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禁止标志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2002年第36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8〕25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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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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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
县公安局 |
根据公安部和省政法委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工作要求,做好三级以上列管的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送医收治服务工作;会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摸排调查工作;与综治、卫生、民政、残联等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海南省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求助工作的意见》 |
综治办负责制订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卫生局负责对全县精神病患者的诊断评估、送医收治等救治救助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对需要政府救治救助患者提供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对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排查、送医收治和管;残联负责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等级认定、登记;综治、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各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
县委政法委 |
对全县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工作部署会、协调会和调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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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对全县精神病人情况进行登记、排查、汇总和分析;会同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开展对全县精神病人,含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开展摸排调查、诊断评估、送医收治等救治救助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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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家庭贫困、流浪乞讨的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者救助服务;与综治、卫生、公安、残联等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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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
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等级认定、登记,与综治、卫生、民政、公安等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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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县一家民爆物品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人伤亡,由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配合开展调查。 |
县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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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销售等监督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在烟花爆炸专项整治工作中,在依法检查一家零售摊点时,安监部门对销售摊点资质和产品进行检查;质检部门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安安全的管理,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行为。 |
县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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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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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一运输液氯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随后,相关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置,事态得到有效控制。随后各部门联合开展剧毒化学品专项治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的检查;交通部门对运输车体及运输车辆单位资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运输许可证件进行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 |
县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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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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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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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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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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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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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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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
县发改委 |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实有人口专项组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以居住证政策为例,相关责任部门要为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提供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民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口基本一样优惠待遇。 例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可享受人社部门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免费接受法律服务和援助,住建部门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等政策。卫生部门提供的传染病防治服务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
县公安局 |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县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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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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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具体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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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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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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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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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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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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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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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立案监督 |
县察院 |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 |
某被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由于控告人不服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起刑事复议,当地公安局复议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该刑事复议决定,向省公安厅提起了刑事复核申请。省公安厅经审核,了解到控告人虽就同一事项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了控告,但当地检察机关并未受理,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受理了该刑事复核申请。 |
县公安局 |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业场所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1、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等特种行业;
2、各类歌舞、量版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3、各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大型商场的美好。
二、检查内容
1、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2、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3、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
4、是否制订制度,委派保安人员;
5、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6、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
7、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8、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方式
1、实地抽查检查;
2、开展明查暗访;
3、责成辖区派出所核查;
四、检查措施
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专项行动和明查暗访相结合。
五、检查程序
1、根据省公安厅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检查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
2、到各个乡镇开展明查暗访检查;
3、对检查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六、检查处理
1、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2、定时不定时检查整改情况。
(二)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各配枪部门,配枪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2、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3、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4、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5、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
三、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2、台账验证。
四、检查措施
根据省公安厅下发检查通知或定时不定时检查。
五、检查程序
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六、检查处理
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
(三)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三、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落实省公安厅统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各部门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县的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检查内容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三、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指导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五)对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监督检查对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撤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法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4)使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侯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4)对送法制审核的案件,检查是否程序使用法律合法;
(5)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6)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7)重点案件督办和重大执法活动、事项的监察;
(8)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9)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0)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依职权确定的其他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台账,查阅案卷;
(2)两人以上明查暗访;
5、监督检查措施
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内部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完备或者处理意见错误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通知纠正。
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做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本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业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改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接到《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2)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期限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3)对上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4)其他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监督活动顺利进行的。
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责任人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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