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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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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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MZ—GF—0013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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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七条 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
昌江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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