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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救助给付

发布时间:2016-08-01 16:13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GF—0004

临时生活救助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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