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巡查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
(三)矿产资源勘查年度监督检查
(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六)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八)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
(九)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发展规划、计划。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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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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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土地资源管理的发展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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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发展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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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负责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做好实施管理。 |
负责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及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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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及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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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编制和报批及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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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审核并监督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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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工作。 |
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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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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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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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本县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收回国有、集体农用地及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承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指导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地价管理工作;提供重点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地服务。 |
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用地的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等用地报批材料及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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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拟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含划拨地补办出让)、划拨、租赁工作,依法办理供地报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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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工作以及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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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地价管理工作,指导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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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确权、统计、定级工作;负责土地权属测量成果审定;负责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地籍信息管理。 |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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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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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权属测量成果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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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非林地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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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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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本县土地、房屋、林地、承包经营、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指导土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
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承包经营、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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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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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县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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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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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我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查处违法测绘案件,保护和管理测量标志。 |
拟定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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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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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测绘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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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管理测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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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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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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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等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负责对本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矿业经营项目,对矿山纠纷进行调处。 |
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和变更审批等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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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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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矿山储量动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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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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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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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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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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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查县级财政出资的矿业经营项目,依法参与调处矿业权属争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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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本县矿产资源(含砂、石、粘土、地热等矿产)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审查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保护 |
负责对矿产资源(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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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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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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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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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申报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经批准后对其实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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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宣传教育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县土地资源供求信息公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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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县土地、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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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发布全县土地矿产资源供求信息公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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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负责检查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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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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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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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灾)情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灾)情动态,提出应急防范、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A省B县连降大雨,A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B县国土资源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将信息传达至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并要求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力度,加强防范和监测。 B县C镇D村群测群防员在巡查时发现村后一处山体滑坡隐患点发生变形,立即将情况报告给镇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认为情况比较严重,马上报告县政府,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技术支持; 会同镇政府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警示牌,加密监测。 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率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查看险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成立了由县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指挥部;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 根据省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雨持续的气象信息,以及现场调查、监测发现滑坡变形不断加剧,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县消防、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县住建局 |
负责落实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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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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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负责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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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监督相关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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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委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排查、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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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负责布置、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灾前预防、灾害防御、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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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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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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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时的维护治安、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险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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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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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负责提供气象资料信息,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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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成立乡镇地灾防治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指挥部,组建应急抢险队伍。编制本辖区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辖区各隐患点应急预案。发放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工作明白卡”。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演练。明确汛期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工作职责。根据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点和危险区域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发生灾情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施救,并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和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
《昌江黎族自治县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昌府办〔201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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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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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
A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得该县林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对A县某采矿权公开拍卖。B公司竞得并与A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有尝使用合同,B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由B公司向A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A县国土资源局将颁发采矿许可证情况通报县林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乡镇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管。 |
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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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矿山企业依 法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
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时,由林业部门统一行使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并根据林业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函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需要吊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提请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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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矿山企业依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发现违法安全生产行为时,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行使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函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需要吊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提请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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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协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矿山企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8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情况时,由县环境保护局统一行使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并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函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需要吊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提请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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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协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矿山企业依法使用危险爆炸物品进行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
发现违法使用危险爆炸物品进行生产情况时,由县公安局统一行使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函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需要吊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提请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吊销。 |
县税务局 |
协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资源税。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依法对矿山企业缴交资源税情况进行管理,对未依法缴税企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函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需要吊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提请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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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井)关闭监管 |
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 |
县安监局 |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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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保局 |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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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围填海造地监管 |
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法>办法》(2014年11月26日通过修正案,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府〔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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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宗海域围填海造地前,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填海形成土地后,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填海工程竣工验收,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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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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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
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调处非林地土地权属纠纷。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海南省林业局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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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林地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海南省林业局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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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测绘工作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本级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承担管理基础测绘项目,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丙、丁测绘资质单位的初审;查处违法测绘案件,保护和管理测量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修正);2、《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通过);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县辖区内某宗地要开发,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局审核,建设工程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测量由县住建局审核,房产测绘由县房产局审核,军事用地、海洋基础测绘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
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负责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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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建设工程放验线和规划竣工测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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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局 |
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巡查
一、监督巡查对象
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山企业。
二、监督巡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五)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六)产品价格及流向情况;
(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八)依法依规上报生产台帐的情况;
(九)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巡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四、监督巡查方式及程序
(一)辖区内采矿权人依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部门报送生产台帐;
(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不定期对采矿权人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实地巡查,并建立巡查台帐;
(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部门根据实地核查和巡查情况,并将县发证的矿山是否依法采矿情况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采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巡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对存在违法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
(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县发证的矿山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对省厅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山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年检材料和全省情况组织抽查,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并对年检结果予以通报,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采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2.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产资源勘查年度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探矿权人每年10月31日前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年检资料;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
(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年检材料和全省情况组织抽查,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 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采矿权探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执行本辖区矿产资源规划相关规定;
(二)是否建立定期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三)矿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辖区内采矿权探矿权人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对重点采矿权探矿权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辖区内采矿权探矿权人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自查报告;
(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辖区内采矿权探矿权人开展检查和实地抽查;
(三)将本县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采矿权探矿权人限期改正。
(五)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一、供后监管对象
依法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个人。
二、供后监管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
(四)建设项目是否有改变规划用途和调整容积率情况。
三、供后监管方式
供后监管方式采取利用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对项目用地进行监测及不定期对项目用地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供后监管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监测的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管的项目用地;
(二)从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用地现场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将走访项目用地现场等方式获取的数据资料,形成《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卡》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供后监管措施
(一)对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项目用地,依法催缴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的项目下达《责令动工的告知函》,对构成闲置的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和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责令依法限期整改。
(四)对改变规划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责令依法限期整改。
(六)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基础测绘预算落实、执行情况,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等重点项目进度、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二)委托省质量检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三)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等不定期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四)下发整改意见: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根据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督促落实整改: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成效,有针对性对给予指导,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
(三)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测绘单位检查内容:测绘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使用、生产(处理)等测绘活动情况;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等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对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进行抽查;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在此基础上,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政府对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情况。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有量情况。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县政府对各乡镇各考核一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相关的规定,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自查,并向县政府报告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2、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每年11月20日前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3、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政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同时符合下述三项要求时,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对考核结果的处理。
1、县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按程序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否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编制经费,并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按照《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办法》要求,是否具备规划调整申报表、规划调整审批请示文件、规划用途调整前后对照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图件、规划调整说明、规划调整成果的论证意见和听证纪要、论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规划调整修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是否符合逻辑。
(四)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规划调整成果是否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衔接。
(五)规划调整成果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备,审批成果是否及时公告并装订成册。
(六)乡镇辖区违法违规用地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是否有效遏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结合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卫片执法监察工作,对各乡镇开展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测成果,告知各乡镇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根据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自评报告送交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组);
(三)监督检查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乡镇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察结果,对调查监测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组),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乡镇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办法》,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所,由县人民政府和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办公室、规划法规监察股 |
26622158 26635200 |
2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预防等相关业务咨询 |
规划法规监察股、相关业务处室 |
26635200 |
3 |
国土资源档案资料查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资料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
办公室 |
26622158 |
4 |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
办公室 |
26622158 |
5 |
国土资源规划、计划、交易信息发布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及矿产出让交易信息等在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发布 |
土地利用股、规划法规股、矿管股 |
26622606 |
6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
依据《海南省测绘局实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海南省测绘局实施〈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细则》,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许可决定,报局领导审定,符合的签定保密协议后予以提供。 |
测绘管理股、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管理股 |
26624278 2663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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