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九)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十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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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环境保护管理发展、计划。 |
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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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拟定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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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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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行政裁决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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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
参与协助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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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环境现场执法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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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环境投诉件受理、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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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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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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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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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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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落实本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根据省政府“每五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制定全县五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以及总量减排建设项目,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减排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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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和污染物总量排放责任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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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我县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减排建设项目并监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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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完成省政府对我县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牵头开展我县总量减排目标年度考核工作以及各类减排数据核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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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污染源更新调查工作和企业排污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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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牵头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
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的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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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重点流域、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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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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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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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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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排污单位开展限期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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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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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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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管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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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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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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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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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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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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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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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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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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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省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预案与执行程序及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
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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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全县核应急准备工作,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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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订和实施我县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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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昌江核电厂五公里范围内规划限制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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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本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承担环境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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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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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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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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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本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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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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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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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环境科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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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环境保护、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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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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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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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生态县建设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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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负责检查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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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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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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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条; |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水务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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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全县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
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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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删除)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第十二条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
农业局 |
组织实施农业源减排项目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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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条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环卫工作、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
县城管局 |
负责指导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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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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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八条;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
林业局 |
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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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 |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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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2、国务院460号令、省水务厅“三定”规定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县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
水务局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配合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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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配合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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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配合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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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
《海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的8大领域16个优先行动,共策划了29个优先项目,每个项目基本都需要各个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
农业局 |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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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组织开展本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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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 |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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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导全县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填报考核数据,组织对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评价,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
1.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环保厅。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生态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生态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
县财政局 |
负责填报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填报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表;提供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拨付文件。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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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积极争取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协助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完成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参与我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类型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和报告编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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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的核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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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的核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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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核算填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负责水域湿地面积、土壤侵蚀强度指标的核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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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草地指标的核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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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林地指标的核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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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 |
负责2015年城镇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其他相关考核数据的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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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
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的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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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 |
负责霸王岭保护区面积和其他相关考核数据的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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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负责对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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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负责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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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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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交警大队 |
负责机动车淘汰工作;负责黄标车限行区域划定及管理,对黄标车违法上路实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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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 |
负责城镇道路清扫工作及城镇扬尘防治措施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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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制定建设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在建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建设工地实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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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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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运营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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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
负责对城镇露天烧烤的清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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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局 |
指导和推广餐饮企业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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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 |
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农业局负责编制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
农业局 |
负责制定畜禽养殖规划和减排项目;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会同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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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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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 |
农业局 |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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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负责监督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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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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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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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县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
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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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
水务局 |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负责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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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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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 |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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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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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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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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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组织实施省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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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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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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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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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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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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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执行燃煤电厂排放超标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核减工作。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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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3、适用依据准确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7、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8、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9、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10、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11、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1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县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事项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1、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2、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3、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该责任人追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2、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生态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科按照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频率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2、科技标准科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3、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季度、年度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3、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4、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负责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稽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3、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4、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核查核算。根据县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县各乡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2、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核查核算。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开展减排核算;
(6)向全县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2、日常督查。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乡镇、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5)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敦促乡镇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2、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2、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3、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3、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4、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6、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乡镇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乡镇环保部门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7、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已取消、下放、调整的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真正取消;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下放和执行到位;对调整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调整到位。有无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承接单位对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是否到位,对审批事项目录和审批流程是否进行更新完善、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行为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取消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纳入备案管理。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2、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项审批事项实行行政审批联网、实时监控和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及备案结果数据库。形成编制审核、信息录入、传输报送和实时监控的动态监督体系。
3、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将承接和办理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运行及监管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按阶段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按时报告承接行政事项办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汇报。听取实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单位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听取意见。在审批办设立群众意见箱,畅通民主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4、效能评估。按阶段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取消和调整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纳入审批目录,不得再予以审批,凡发现违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责令整改,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情况纳入备案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备案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报备案,甚至在报备案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对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补充完善本单位行政许可管理目录,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配套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能力和质量效能。对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2、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4、开展调查走访;
5、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6、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酌情予以通报;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十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1、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2、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3、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4、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局管辖;
5、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海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3、适用依据准确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7、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8、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9、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10、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11、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1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3、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县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事项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1、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2、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3、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该责任人追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2、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生态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科按照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频率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2、科技标准科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3、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季度、年度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3、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4、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负责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稽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县、县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3、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4、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核查核算。根据县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县各乡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2、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核查核算。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开展减排核算;
(6)向全县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2、日常督查。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乡镇、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5)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敦促乡镇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2、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2、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3、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3、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4、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6、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乡镇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乡镇环保部门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7、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已取消、下放、调整的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真正取消;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下放和执行到位;对调整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调整到位。有无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承接单位对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是否到位,对审批事项目录和审批流程是否进行更新完善、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行为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取消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纳入备案管理。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2、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项审批事项实行行政审批联网、实时监控和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及备案结果数据库。形成编制审核、信息录入、传输报送和实时监控的动态监督体系。
3、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将承接和办理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运行及监管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按阶段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按时报告承接行政事项办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汇报。听取实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单位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听取意见。在审批办设立群众意见箱,畅通民主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4、效能评估。按阶段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取消和调整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纳入审批目录,不得再予以审批,凡发现违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责令整改,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情况纳入备案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备案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报备案,甚至在报备案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对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补充完善本单位行政许可管理目录,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配套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能力和质量效能。对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2、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4、开展调查走访;
5、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6、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酌情予以通报;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十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1、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2、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3、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4、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局管辖;
5、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海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投诉咨询服务 |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69环保热线等渠道,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事项。 |
办公室、环境监督管理股 |
26622593 |
2 |
环境质量公布 |
负责全县空气、水、声等环境质量的监测与信息公布。 |
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环境监测站 |
26624786 |
3 |
环境保护信息发布 |
重点污染源信息、环保工作动态等。 |
办公室、环境监督管理股、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自然生态管理股、核与辐射安全股 、县环境监测站、县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 |
26622158 |
4 |
环保法规普法宣传 |
充分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办公室 |
26622158 |
5 |
环保执法人员培训 |
集中培训环保法律法规及执法业务知识。 |
办公室 |
26622158 |
6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 |
指导、协调环境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工作。 |
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核与辐射安全股 |
26624786 26624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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