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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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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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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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HB-XK-0006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第三十八项: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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