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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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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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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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HB-XK-0003 |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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