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政主体 |
备注 |
行政许可 |
46902600 HB-XK-0009 |
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许可 |
无 |
国务院《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6月22日发布)第十一条;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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