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许可

发布时间:2017-03-07 15: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46902600

  HB-XK-0009

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许可

国务院《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6月22日发布)第十一条;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