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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3 17:13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19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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