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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3 17:1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22

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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