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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3 17:06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14

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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