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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报告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3 17:08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16

不按规定报告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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