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QZ-000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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