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二)对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监管
(三)对本县开展经营酒店、旅馆备案登记的监管
(四)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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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依法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法律审核工作;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群众来访、接访工作,并督促完成;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系统廉政建设;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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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惩、培训、职位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
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奖励和惩戒制度; 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编制内的调配工作; 严格规范借调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参与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人员的政审、考核、转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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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贯彻落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全县机关企事业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 |
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正常晋升的审核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以及遗属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办理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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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筹建立县市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省统筹办法以及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内控机制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和其他从业人员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资格的审查认定; 承办全市职工工伤、职业病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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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县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
负责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的资格审查、职称评审、聘任、制度改革工作;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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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公民和各类组织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案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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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劳动仲裁、劳动调解工作。 |
负责指导监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仲裁前协调调解工作; 负责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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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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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
人社局 |
根据县编办提供的人员入编记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 |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机构百年之实名制管理工工作的通知》(琼编办[2010]54号) |
某单位拟调配、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录(聘)用、调动人员手续,再有县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县人社局依据县编办提供的入编记录便利工资手续。县财政局核拨有关经费。 |
财政局 |
根据县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编制财政预算、核拨工资等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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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
审核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的用编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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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人社局 |
按照县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县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69号)、海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委办《关于推进市县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琼财支[2010]1125号) |
某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县编办审核单位i性质和编制数、职数;县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财政局 |
按照县编办提供的人员入编记录、县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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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
负责审核县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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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
人社局 |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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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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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
人社局 |
牵头制定全县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具体承办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管理和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3、《关于印发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22)号) |
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取得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后,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住建局 |
对于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有效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有效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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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收支、管理和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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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于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有效的小型矿山企业,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企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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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 |
鉴定工伤农民工弄个各项权益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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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征收工伤保险费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收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
①每年定期组织1-2次全县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实施定期监督;
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实施不定期监督;
③依法受理、查处社保基金举报案件。
(2)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①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实施常规监督;
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要求被监督机构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实施专项监督;
③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③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非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③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4)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二)对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3)考试录用公务员应试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实施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工作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2)考试录用公务员应试人员提交的报告信息、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办件、案卷材料,现场督促检查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公务员考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试用期管理等工作流程进行监督检查;
(2)核实应试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5、监督检查程序
(1)实地检查或查看汇报、总结等材料;
(2)接受应试人员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
(3)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4)依据相关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或进行通报;
(2)取消或暂停违规获得的权益;
(3)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4)其他措施。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检查
重点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权力事项进行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2)行政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2)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相对人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3、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5、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2)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3)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
(3)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4)对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5)其他措施。
(四)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社会保障卡生产厂商。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有关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政策的情况;
(2)检查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实施情况;
(3)检查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服务落实情况;
(4)检查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监督检查后就专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后期整改跟踪。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下达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任务,要求各乡镇等填报工作进展情况;
(2)各乡镇等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工作进行情况;
(3)到各乡镇等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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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
接收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按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劳动监察大队 |
26698361 |
2 |
考录公务员网上报名咨询 |
利用专门网站,为考生提供网上注册、报名、查询审核结果等服务 |
人事调配股 |
26698362 |
3 |
劳动用工备案 |
对企业用工合同进行备案,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
劳动监察大队 |
26698361 |
4 |
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
1、申报条件: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 2、 申报材料:鉴定材料(病史资料、医院证明、住院病历、出院报告、必要时和现场体检);退休材料(退休表、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表)。 |
社会保险股 |
2669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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