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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0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处罚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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