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14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处罚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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