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11年4月21日琼人社发〔2011〕100号)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新进人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责令终止招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终止招聘的,宣布招聘无效。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的新进人员,应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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