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6-07-25 15:31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RS-QZ-0001

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转移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

县人社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