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RS-JC-0005
实施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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