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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5 15:33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RS-JC-0002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2.《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八)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

 

      3、检查对象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本级统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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