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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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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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46902600RS-JC-000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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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
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八)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情况;(九)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情况;(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及其他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 2.检查对象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本级统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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