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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