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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

发布时间:2017-03-15 08:46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1 行政许可 46902600SL-XK-0011 入河排污口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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