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14
对拒缴污水处理费单位及个人的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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