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
46902600SL-ZS-0003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局、海南省水利局文件“琼价费[1992]297号”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是:(一)一般河道的砂石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10%计收,而有堤防任务的河道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20%计收;(二)淘金沙按每立方米淘金量售价的4%计收。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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