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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降等与报废确认

发布时间:2016-07-21 11:3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46902600SL-QR-0003

水库大坝降等与报废确认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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