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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裁决

发布时间:2016-07-21 14:4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裁决

46902600SL-CJ-0001

水事纠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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