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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17-03-07 15:0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11

行政许可类

46902600 HY-XK-001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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