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68
对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保或生态修复措施的处罚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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