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77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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