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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5:1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77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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