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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5:1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78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五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按下列数额罚款:1、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六条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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