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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65

对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和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引入和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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