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强制类
46902600 HY-QZ-0003
渔船海难事故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