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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发布时间:2016-07-22 15: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强制类

46902600 HY-QZ-0001

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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