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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发布时间:2016-07-22 15:3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强制类

46902600 HY-QZ-0006

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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