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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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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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其他类
46902600 HY-QT-0011
对倾倒废弃物记录的报告或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2、《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倾倒许可证,在指定的倾倒区内,按照许可的倾倒数量倾倒,将倾倒废弃物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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