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建筑节能施工,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筑节能效果,促进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监督指导、备案,并组织县级验收;负责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建筑节能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三、监督内容
(一)新建项目
(1)施工前监管。施工图节能设计情况等。
(2)施工过程监管。国家及省、县有关墙改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新型墙材应用情况;建筑节能施工情况;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等。
(3)竣工验收阶段监管。建筑节能是否到达了现阶段节能标准。
(二)既有建筑
(1)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2)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3)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4)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5)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6)工程项目管理运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全县墙改与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二)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建筑节能重要施工节点现场检查,施工节点主要包括墙体材料、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地下室顶板保温、门窗等部位施工。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实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巡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审核建筑节能核实申报相关材料,对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责令建设单位对核实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现场查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和相关资料;要求业主安排人员进行管理,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和稳定。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四)下发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等招投标各方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直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贯彻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
(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直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的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对财政投资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重点监督,招标方式选择、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等主要环节重点监督,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二)加强中标后合同签订、履约的监管,严肃查处中标价与合同价相背离以及合同条款严重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实质内容;
(三)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四)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情结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直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项目前期手续等招标备案资料,符合条件准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符合条件,准予发布招标文件;
3、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符合条件,准予开标;
4、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筑市场各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筑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业务;
(三)开展工程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履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遵守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施工企业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七)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辖区内市场各主体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了解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查阅有关台账资料;现场查看建设工程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一方面是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检查;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申请审批(审查或协查)时的检查,通过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注册)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
(二)对涉及建筑市场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一年2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
(四)重点督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令天气变化、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深入地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取样;;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作出部署;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被查工程现场听取自查情况汇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并抽样测试等;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组整理汇总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并向检查对象反馈,或下发执法建议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跟踪整改情况。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整改,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上报整改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及人员、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凭证、报表;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
(三)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现场安全管理档案;
(四)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复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筑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
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己经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是否按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是否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四)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维护保养;
(五)安装、拆卸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报审和告知;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县住建局每年检查本辖区在建施工项目中建筑起重机械,全面检查由县住建局制定计划,县质监站组织实施;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季节转换、上级统一要求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发放使用前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并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应总结报告检查情况,汇总存档检查资料。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县检测机构的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资质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县质监站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检查人员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对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定建设义务的落实。检查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二)战时功能的确定。检查防空地下室批准建设的战时功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二)每年组织1次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的监督检查。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三)结合监督检查,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勘工程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意见反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到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
(四)整改落实。建设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建设单位,由县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向市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督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未按规定办理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2、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易地建设费;
3、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农村危房改造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乡镇制订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落实、工程进度、补助对象审核与公示程序、建设标准执行、资金管理、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农户档案管理、月报制度执行等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
(三)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开展年中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并抄报县政府,同时列出问题清单发至相关乡镇,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持续跟踪落实相关乡镇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三)对各乡镇上报的进度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任务下达后,下发通知给各乡镇,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各乡镇政府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县危改办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建议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十)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对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检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实施主体的标准;是否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是否按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规划许可;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组织实施;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规划实施变更。
(二)对设计单位的检查内容: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开展施工图设计;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设计变更。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城乡规划、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检查;
(三)与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
(四)对投诉、举报及政府督办件涉及问题的专项检查;
(五)对违法建设(事项)的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住建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指导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统一部署,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及时通知涉及单位和项目法人,做好审计、督导检查准备,根据审计、督导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专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等计划方案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县住建局确定责任单位并进行落实。
(三)日常监管。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对建设项目进行验线检查,并核发验线确认书。局城乡规划岗、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验线确认。建设工程竣工后,对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实施规划进行核实监管;检查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论或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四)结果通报。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人员监督落实整改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单位。
(五)配合执法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日常监管及专项执法检查。根据执法部门制定的联合执法检查方案,通过核查现场和报审材料、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
(六)对投诉、举报及政府督办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举报人或政府相关部门。
(七)建立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对违法建设(事项)及时移送、抄告,并根据处罚意见办理情况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移送(抄告)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诚信不良记录。
(二)对建设工程验线确认、竣工规划核实阶段以及投诉、举报和政府督办件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涉及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移送(抄告)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诚信不良记录。
(十一)保障性住房配租监管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已获实物配租保障、入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物配租家庭的户籍、婚烟、家庭成员、房产及收入、财产等情况;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的准入资格、租金标准、租金减免额度等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实物配租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公安、民政、收入核定、乡镇街道等部门核实。
2、对经济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实物配租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实物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实物配租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烟、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或租金减免额度,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十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房建自治县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房建县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建县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5. 未按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6.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
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 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
5. 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5.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7.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0.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自治县自治县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1.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7.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8.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9.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21. 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自治县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县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每年组织4次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检查,对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对房建及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要求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
(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项目业主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 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
3.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4.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5. 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6. 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7.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8.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9.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2.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
13.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2. 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3.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5.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
6. 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8.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10. 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 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12. 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3.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或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 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4. 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 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 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4.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5. 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 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未负责返修;
9. 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0. 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县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县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自治县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每年组织4次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层级监督检查,对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对各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层级督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要求各项目业主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
(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项目业主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工程质量的;
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降低工程质量的;
5.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村镇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建设报建,包括:
一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分开公示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二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主体、实施的内容、监管等是否合理,符合有关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
三是乡镇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情况;
四是乡村规划建设项目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情况;
五是村镇违法建设查处的情况;
六是村镇建设开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数据统计,定期通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包括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情况、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情况、村镇违法建设查处的情况等数据等)。
二是现场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乡镇整改,落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自查、县级抽查。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阶段性地组织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由各乡镇根据检查情况报告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程度
逐一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采用通报、限期整改、公开曝光、移交司法、强制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各村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报建项目、报批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在“一书两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证获批后,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相关建设工作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同时将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村镇规划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业主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地震局组织对县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强化项目验收环节,严格遵照组织验收,对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
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实施期间,县地震局业务主管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督促承担单位按进度进行实施,努力确保建筑工程按质量要求如期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工程,及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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