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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28 14:53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SW-ZS-000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2.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中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征收(包工包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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