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三)成品油市场监管
(四)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五)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八)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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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全县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省会展业发展规划,做好协调服务。 |
组织拟订全县商务领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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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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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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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全省会展业发展规划,协助省商务厅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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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推进县内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制定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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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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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制定全县市场体系建设方案,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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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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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对汽车二手市场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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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报废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工作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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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动商务综合执法、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全县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负责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依法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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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对重大案件的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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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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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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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组织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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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商务综合执法工作,受理对商务领域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的依法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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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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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直销管理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3 号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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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药品流通工作,研究制定全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省编办《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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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
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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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以及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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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农贸市场规划布点和建设改造,以及废旧汽车、散装水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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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和商务品牌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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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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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和省茧丝绸行业规划和发展政策,协调行业发展,协助省商务厅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7 年第 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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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研究分析全县进出口商品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全县对外贸易行业,组织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负责对全县对外贸易行业进行指导,协助县内对外贸易企业参与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经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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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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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商务各项业务发展资金、专项基金项目申报的审核上报;负责有关统计。 |
负责省商务厅下达的各业务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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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商务综合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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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财税、金融等有关部门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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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对商贸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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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我县使用省商贸资金项目的组织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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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执行国家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县内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县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县服务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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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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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全县服务业发展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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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动县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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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服务贸易促进和统计工作;指导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服务贸易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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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琼办发[201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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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贯彻执行国家赋予的对越边贸政策、对台港澳贸易政策,开展对东盟的经贸合作。 |
执行国家对越边境贸易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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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商务厅开展对越边境贸易、台港澳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开拓东盟市场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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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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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析研究全县外商投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
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分析、研究全县外商投资的情况,协助省商务厅组织境外招商工作,全县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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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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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省商务厅组织本县企业参加国(境)外有关投资促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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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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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涉及行政审批的现场勘验、审查、评审、论证、上报、转报等相关工作, |
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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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流业发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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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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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牵头负责推进全县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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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负责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交通物流业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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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管理局 |
参与协调快递企业保障包裹按时、安全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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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县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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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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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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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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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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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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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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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受理、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函;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按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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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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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打击传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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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
县商务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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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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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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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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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县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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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县(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县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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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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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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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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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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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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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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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 |
县商务局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推进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
1、《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商务厅部分内设机构更名和职责调整的通知》(琼编办[2014]46号)。服务业综合协调处职责“协调推进省重大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2、《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第71条科学谋划服务业重大项目, 加强招商选资, 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 形成竣工一批、 启动一批、 储备一批的滚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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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简称:二手车交易商)。
2、监督管理内容
(1)二手车交易商的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县的相关规定;
(2)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已按规定在省商务厅进行了备案;
(3)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
(4)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按月报送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
(5)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管理方式
(1)二手车交易商进行自查自纠;
(2)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4、监督管理措施
(1)要求二手车交易商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企业内部的自查活动;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年报送二手车交易情况统计表;
(3)县商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执法检查,督促二手车交易商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不属商务职权范围的,应通报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5、监督管理程序
(1)县商务部门组成人员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2)发现二手车交易商有问题,县商务部门组成相关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商务厅,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介入一起展开调查处理。
6、监督管理处理
(1)县商务部门发现二手车交易商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收到县商务部门报来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含分公司。简称:回收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1)回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回收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执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按规定从事和办理回收报废车辆业务;
(3)在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正确领取、使用、保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良的现象和苗头;
(4)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管理方式
(1)回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2)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4、监督管理措施
(1)要求回收企业开展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月进行2次企业内部自查活动。
(2)通常情况下,县商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回收车辆的各种登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归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随时指出纠正。
(3)督促回收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5、监督管理程序
(1)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的检查或抽查;
(2)发现回收企业有问题,县商务部门组成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一并介入展开调查处理。
6、监督管理处理
(1)县商务部门发现回收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收到市县商务部门报来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成品油市场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内容有: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1)年审;
(2)通知企业自查;
(3)监管机构抽查。
4、监督管理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5、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6、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2、监督管理内容
(1)检查新增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场地标准;
(2)审查拍卖、典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日常数据报送;
(3)年审。
3、监督管理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
(2)现场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1)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2)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4)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
4、监督管理程序
(1)调阅企业财务月报、或其他已报送资料,审查其真实性、时效性,特别重要的问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2)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下发通知;
(3)实地戡察,查阅台帐,面谈询问;
(4)情况汇总,填写现场检查意见,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
5、监督管理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企业进行以下处置:
(1) 依法不予通过审批或年审初审;
(2) 责令限期整改;
(3) 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 违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1)通知企业自查;
(2)常规性检查;
(3)特定性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5、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抽查相关人员安全演练。
6、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1)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2)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4、监督管理措施
(1)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监督管理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6、监督管理处理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全省零售商和供应商。
2、监督管理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4、监督管理措施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程序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管理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八)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省(部)属建设工程;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1)省(部)属建设工程是否有未经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况;
(2)企业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普通干混砂浆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经常性对企业、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1)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5、监督管理程序
(1)接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调查;
(2)实地走访核实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3)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4)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6、监督管理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而未经许可现场搅拌的,或者在行政许可范围外违法进行现场搅拌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许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市场运行监测 |
定期发布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重点商品和市场监测信息和运行分析信息,预测市场未来供求关系。 |
市场管理岗 |
26698698 |
2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
设立联合年报咨询和投诉电话,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
办公室 |
26698668 |
3 |
12312服务热线投诉问题查处 |
根据12312服务热线转来的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咨询,组织执法人员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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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岗 |
2669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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